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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帮忙买房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8-04-03 来源: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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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社会上流行一句话:"女追男隔层纱,男追女隔房隔车隔她妈。一对热恋中的男女选择步入婚姻的殿堂,摆在他们面前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买房问题,这个时候双方父母往往也会参与进来,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无论当初爱的多么如胶似漆,终究抵不过婚后的琐碎、斗不过婆媳战争,终究一切将趋于平淡,到最后选择离婚是大多数夫妻选择分手的方式。

      我们都知道离婚案件拆分开来其实就是三个问题,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在财产分割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房子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又该如何分割呢?下面让我们透过一个案情来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于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5月登记结婚,2002年10月生育一子。陈某于2013年3月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一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经查,2004年10月,陈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园某号楼204号房屋,该房屋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4号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由陈某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陈某的名义按揭贷款,陈某和薛某共同偿还贷款24万余元,尚欠贷款374239.18元未还。此外,204号房屋的装修款10万元由薛某父母出资。庭审中,陈某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204号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薛某则主张,其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204号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诉讼中,法院委托北京市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204号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该房屋现公开市场总价32627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8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父母只想赠与自己的子女的,所以为让父母的意思能得到保障,除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单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父母只想赠与自己的子女的,所以为让父母的意思能得到保障,除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单方名下外,还建议父母作出一份声明说该房产只归自己子女所有并进行公证,或由父母与夫妻共同签订一份协议说明此房只是对单方的赠予,然后夫妻都在协议上签名。但最重要的是要和夫妻中的一方友好协商,以免家庭因此造成严重的纠纷。



[审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204号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陈某自行偿还。被告薛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房屋内的家具自行拉走,原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薛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八万元。

   作为法律人,每每看到这样的案例还是很心痛的,因为走进婚姻便是走进了责任与担当,所以当还没有准备好一切的时候,请不要匆匆结婚而后又匆匆离婚,这是对所有人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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