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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卖两次 开发商被判“1+1”赔偿

2017-0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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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圈有“金九银十”一说,马上到了传统购房旺季,一些急于出手的二手房也在此刻集中上市。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在假期到来之际,如何买到好房子同时避免纠纷,听法官们支支招。

  案例

  开发商搞一房二卖

  得赔偿一倍购房款

  2015年10月1日,符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总价为35万元的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期限和产权登记,其中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符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该置业公司交付全部房款。该置业公司于当天将房屋交付于符某。

  符某随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符某装修完毕后,要求该置业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得知该置业公司在符某购房前已将房屋出卖给第二人。原来,该置业公司已于2014年10月份将该房屋卖于第二人,并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置业公司向符某返还购房款3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并向符某支付赔偿款35万元。

  法官提醒

  南阳中院民二庭法官王勇称,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二人的事实,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也为购房者提了个醒,购房前查清房产权属情况很重要。合同中要明确注明出卖人办理产权证的义务。产生纠纷后要及时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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